浙江绍兴市启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1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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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效益,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今年,浙江省绍兴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构不成违法违纪的一些问题,随着《办法》的出台将得到问责,只“审”不“计”现象有望改观。

       一是明确了问责对象。《办法》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全部纳入了经济责任问责的对象。

       二是明确了问责范围。《办法》以具体罗列的方式,从预算编制、财政收入征收、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及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等八个方面,对问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预算编制的有8种情形;涉及财政收入征收的12种;涉及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的15种;涉及政府采购的7种;涉及会计及财务管理的10种;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4种。

       三是明确了问责方式。按照《办法》规定,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的主要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扣发奖金、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和建议降职或免职,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四是明确了问责原由。问责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审计、财政等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

       五是明确了问责程序。《办法》要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查实政府部门存在各种问责情形,且已作出检查结论应当进行问责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由监察机关牵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或不予问责决定书。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另行组成复核小组,一般在20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复核决定书,问责复核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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