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全面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1日】
【来源:山东省日照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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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审计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审计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一是加大任期内审计比重,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为解决审计监督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满一年半即可安排任期内审计,任满三年的必须进行审计。积极探索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的路子,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路子,凡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问题线索清楚、且需要及时查证的事项,都可由审计机关以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对需重点掌握情况的干部,努力做到“先审后提”、“先审后离”。
    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增强发现问题的针对性。在审计重点内容的把握上,既重点关注乡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又加强对党委书记、乡镇长履行宏观经济决策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权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在审计涉及单位的把握上,坚持以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对与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直接相关和有紧密关系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增强审计监督的针对性。
    三是科学界定责任,增强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科学区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自的经济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决策方面造成的问题,凡是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的事项,由乡镇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虽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但属于乡镇党委书记一人主导决策的,由乡镇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共同主导决策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共同负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应履行“一把手”把关、监督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由乡镇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应经而未经集体研究的事项,由实际决定者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具体承办者负直接责任。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分“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有关部门评价干部工作实绩与廉政表现、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是强化督促整改,增强纠正问题的严肃性。审计结果报告形成后,市和区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与审计对象进行谈话,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好的,予以充分肯定;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开展批评教育;对问题较多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做出延长试用期、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结果报告形成后三个月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跟踪督查,做出评价结论,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经督查、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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