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市采取四项措施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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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审计局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强化质量控制。

    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规定审计机关为处罚主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针对涉及违反《审计法》等行为进行处罚的10个条款,细分了33种情节级次,制定了便于审计人员参照的处理处罚指导性标准。明确了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项原则和审计处罚的种类,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四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实施处罚时应遵循的规则和限制情形做了明确。

    完善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定案制度。进一步做好审计检查权与处理处罚权相分离工作,明确规定所有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结果,都必须提交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未经集体审定,任何人员不得对审计事项做出定案处理。进一步明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程序和审议重点,要求审计组如实整理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如实记录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时涉及的问题、结论并说明理由,经审计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实行审计处理处罚先例制度。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裁决作为先例,建立案例库,作为同一时期对同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先例,为今后提供借鉴和参考,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统一性,确保执法公正与效率。

    落实审计处理处罚告知说明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如果做出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不同特别是加重处理处罚的定案时,在正式下达审计决定之前,审计组需再次告知并说明理由。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业务文书中,要清楚、完整地表述违法违规事实,明确引用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及其条款,如实说明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理处罚的理由,并在审计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其不服审计决定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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