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县出台关于实行审计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1日】
【来源:安徽省砀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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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审计范围不断拓展和审计职能的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的任务愈来愈繁重,审计机关能否切实履行使命,充分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免疫系统”功能,其关键在于审计工作的执行力。为此,安徽省砀山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该县审计工作实际,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实行审计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一是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地进行问责。二是问责对象为需问责的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被审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三是问责的方法、程序。首先由国家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其次根据审计报告的结果,由特定部门鉴定是否有失责行为存在,如果有,则要鉴定责任的类别、大小及相关责任人;第三根据责任的类别、大小,分别将不同的责任交至不同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四是问责的情形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作为不力、乱作为”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1.决策过失,2.执行过失,3.法纪过失,4.管理过失,5.内部管理过失,6.不接受监督,7.其他过失。五是问责的方式由被问责情形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的后果决定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该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强化审计机关执行力,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李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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