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制定办法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5日】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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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出台了《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着力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扩大内需政策落实。

    《办法》指出,市审计局是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对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审计机关实行派驻审计,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到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将绩效审计贯穿于审计全过程,重点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实施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办法》明确了具体处理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备相应资格、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违反规定多收取建设资金、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未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勘察、设计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张现东  孟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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