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四部门联合发文促进审计决定有效落实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7日】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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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有效执行和落实,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审计决定的若干办法》,对本市审计处理处罚收缴款项入库等有关审计决定的执行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非法收入以及应上缴财政的各种违规资金,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上缴到同级财政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报审计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对审计机关查出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含税务机关代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审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级次收缴入库,并在9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此外,《办法》还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利于共同促进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李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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