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市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来源:湖南省邵阳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所管辖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政一把手。《办法》对审计评价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审计评价内容。审计评价内容分为审计结果评价和审计综合评价两个部分。其中,审计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控制度情况,个人廉政情况。审计综合评价则主要依据领导干部本次和历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经济工作能力的情况、其它单项审计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办法》中审计结果评价标准将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将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将遵守国家经济政策与财政法规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并对重大经济决策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对内控管理制度情况从健全性、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个人廉政勤政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价。《办法》对每一个等次的划分和评价都作出具体的规定。

    《办法》中审计综合评价标准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详细规定各个等次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对审计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介入,并将审计评价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求组织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评价结果装入干部人事档案。要求人事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还规定,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认真执行的,给予被审计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甚至诫勉谈话;有关问题屡审屡犯的,责令作出检查。

    《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即由市委组织部发出《审计委托书》,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机关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根据审计结果评价,提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作出审计综合评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何建武  李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