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5日】
【来源:重庆市巫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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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巫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办法》共十九条,分别就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和范围、建设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审计对象和范围。《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明确要求政府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监督管理;对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审计结果不实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的责任。《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明确了几条责任。一是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二是在拨付资金时应留足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0%,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三是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审计备案表,如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应一并告知。四是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

    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是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损失浪费;同时也为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出具结算依据。为此,《办法》要求,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实施跟踪审计,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审计费用。《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或按照送审额的0.3-0.5%和审减额的5-15%予以安排。

    该办法的出台将对该县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起到积极作用。(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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