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来源:江西省抚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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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抚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要求市、县(区)纪委、组织、人事、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该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逢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动、先审后任,奖惩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

    该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材料,作为考核、监督、教育、保护干部和廉政谈话、纪律处分以及完善干部廉政制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任免考察的重要材料。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通知书或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据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曾希国   杨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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