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邗江区:“四项机制”让中介机构当好“审计助手”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5日】
【来源: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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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政府投资审计的综合性和中介机构的特殊性,避免聘用人员游离于审计机关管理之外,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审计局积极采取措施,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加强了管理。

    一是全面把握,对中介机构实行招标准入机制。会同招标采购部门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招投标工作,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一定资格、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且社会信誉好、审核质量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审计局为审计委托主体,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规范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二是明确要求,对中介机构实行考核机制。通过制定《邗江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对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结果各个阶段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年底将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并实行末位淘汰制。

    三是落实责任,对中介机构实行合同管理机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书时,实行一年一签制,明确中介机构及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同时,对每一委托审计事项都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审计事项、内容、时限、要求、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是加强管理,对中介机构实行审计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委托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主要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鉴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核实单价、检查各项费用的计取等。对于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误差较大、问题较多的,审计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今后不再委托其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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