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出台审计整改工作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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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联合制定的《金山区关于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成果有效运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金山区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审计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出台了该《办法》,明确了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以及区法院、公安分局、建设交通委、税务局、工商分局等九个相关职能部门在抓审计整改落实中的责任,形成合力狠抓整改落实。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需要落实整改的审计文书后30天内必须向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整改责任部门及整改责任人、拟采取的整改措、整改工作完成时间等五项内容。90天内必须向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办法》规定:区委组织部将区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整改督查结论作为对区管领导干部(人员)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区监察局对整改不力或未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勒令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无特殊原因仍未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区监察局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并抄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生效后90天内组织实施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取得相关证据;区审计局每半年向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对整改不力或已过法定整改期无特殊原因仍未落实整改的单位,区审计局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未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区政府报告本区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情况;区审计局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情况分别报送分管区长,由分管区长找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办法》还规定:区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抓好审计整改工作。区法院、公安分局、建设交通委、税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应依法协助区审计局落实审计文书中提请协助配合执行的事项,并在审计文书说明的期限内将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区审计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区审计局出具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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