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溪:一次审计促成县政府出台一项新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1日】
【来源: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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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对该县的农合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表明此项基金在运转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审计部门将审计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县政府建议完善制度。县委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采纳审计建议,研究出台了《竹溪县2009年度新农合实施办法》补充和调整内容的通知,调整内容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中未调整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次制度的出台,标志该县2010年新农合实施方案正式“出炉”。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新农合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新农合财政投入力度,优化了补偿方案,更加注重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着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就医补偿率。这一新规体现六大亮点:

    一是人平筹资标准提高5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由原80元提高到120元,新农合人平筹资标准由原100元增加到人平筹资150元,人平提高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仅比去年多缴10元。

    二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各费用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乡镇、县级、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不变,省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到1000元,乡镇卫生院100元以上补偿比例仍为75%,住院封顶线仍为30000元。同时提高高级别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补偿比例的调整,一方面,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县内农村基层定点医院就医,既能节约医药费用负担,又能节约新农合资金;另一方面,切实保护了因病情需要必须到县外大医院住院的大病参合患者保障待遇。

    三是对县内外伤参合患者按固定比例计算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对县内外伤参合患者有第三责任人负责赔偿的,其住院费用不予补偿;经核实无第三责任人负责赔偿的,按固定比例计算补偿费用进行补偿。这一“有情操作”,有效解决了无第三责任人赔偿的参合外伤病人的医疗费报销问题。

     四是将当年出生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新方案规定: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五是全面推行“门诊统筹补偿”,让门诊病人广泛受益。从2010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家庭账户补偿模式,对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门诊补偿。门诊统筹管理实行“县级统筹管理、乡镇独立核算”,以乡、村两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按比例进行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门诊统筹补偿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及早、就近就医,促进农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调动乡、村两级农村卫生机构参与和服务新农合积极性。同时可有效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参合农民受益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六是对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额补偿。补偿办法按定点、定时、定药品种类、定额度的原则进行补偿,各乡镇根据本地门诊慢性病基金总量和确定的慢性病病人数量制订慢性病定额补偿办法后报县合管办审批后实施。这一新规定,可使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可以享受到新农合补偿,缓解因长期吃药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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