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协调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1日】
【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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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复核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协调办法》。

    该办法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审计机关内部业务职责的分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的管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汇总上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起草当年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负责起草党政领导干部、村级主要负责人等经济责任审工作方案;负责统一受理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负责办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调增、调减事宜。二是督察计划科负责将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列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并将项目落实到有关业务处(科),同时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与专业审计相结合工作。三是法制处按照《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复核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业务复核。四是各专业处科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在充分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审计实施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报审计结果。

    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仅促进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业务的分工、组织、协调等方面有实效性作用:一是明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内部分工,促使其各司其职,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协调与联系;二是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三是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管理,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从受托到结果上报的流程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四是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汇总工作的管理,从而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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