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及时出台两办法加强对建设领域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6日】
【来源: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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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以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对近几年所审项目存在的建设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工程变更随意、工程超概算、监理职责缺位、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并提出了需加强对建设领城监督管理的审计建议,象山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后及时出台了《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象山县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监督管理。

    两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提出了要求和规范:一是工程变更内容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二是工程变更程序要求。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共同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经上述单位审签,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还必须由跟踪审计组代表签名并签具意见;三是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及时签证,经签证的联系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在象山县工程项目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未及时签证或未在网上填报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四是联系单的填制要求:联系单须注明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原因、数量及变化的造价并进行连续编号;五是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六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行到岗考勤,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到岗率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不良行为扣分;七是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行不良行为扣分记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应每月组织抽查,每季度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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