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审计局引入第三方检测办法防范竣工决算审计风险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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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印发实施了《竣工决算审计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即由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检测单位,对协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审计情况进行第三方检测。

    《办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每年根据年度竣工决算(结算)审计计划,按照独立检测的立场和利害关系回避的原则,确定2至3家具备协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年度专职检测单位。审计机关与检测单位签订年度《第三方检测委托协议书》,明确检测目标、检测人员组成、检测期限、双方权利及义务、检测费用等事项。

    《办法》规定,第三方检测的项目一般为审计实施即将结束的竣工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其中社会反响大、工程变更多、工程结算争议较大、高估冒算严重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审计项目为重点检测对象。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结算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方面内容,突出对工程重大结算原则的变化情况。检测期限一般不超过15工作日。检测结束后,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向审计机关有关处室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为确保第三方检测质量,《办法》明确了建立检测结果评审机制,即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检测中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评审,出具最终检测意见。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工程造价审计绝对误差值和误差费率进行动态考核,根据情节轻重对协审单位的资信分值、协审费用予以奖惩,并作为逐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依据。《办法》对检测出来单项工程造价误差值超过50万元且误差率超过3%;总工程结算误差值超过200万元或误差率超过2%的,全额扣减该审计项目的协审经费。两年度累计2次以上(含2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暂停一年以上协审资格直至取消协审资格的处罚。

    此外,该局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中建立了对第三方检测服务质量的考核奖惩条款,对年度检测认真负责、检测成果突出的单位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并与下年度审计项目委托招标资信挂钩,对敷衍、不认真履行责任的检测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蔡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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