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审计局出台《处室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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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成效,促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做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3月29日,江苏南京市审计局出台了《处室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这是该局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处室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全面考核、突出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考核内容由共性目标和主要职能目标两部分构成。共性目标是局机关所有处室共同参与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基础管理(公文质量、信息宣传、科研任务、创新举措等)。主要职能目标则按照审计业务处室和审计综合部门进行分类考核。

    审计业务处室的主要职能目标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质量、审计统计工作、审计工作成果、审计档案管理、计算机审计运用等。为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氛围,《办法》规定,审计综合部门的主要职能目标是围绕审计中心工作和部门基本职责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协同推进工作、服务保障工作、内部制度建设等。如: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审计信息化工作推进等全局性重点工作,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在考核审计业务处室的同时,作为协同推进工作纳入审计综合部门的考核范畴,使综合部门与业务处室的工作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

    针对考核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办法》规定,审计综合部门在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分层满意度测评。测评层次包括上级审计机关、区县审计部门、机关业务处室。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网上评议等方式。测评情况折算分值,纳入处室年度综合考评结果。

    《办法》规定,内部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处室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作为处室通报表彰的依据。对获得先进集体或表扬集体的部门,在工作经费上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对出现部门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隐瞒重大审计事项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处室综合考核评价中弄虚作假等十种情形之一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表扬集体。(张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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