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山阳区出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2日】
【来源: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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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审计质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出台了《山阳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该办法指出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以及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资金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用于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的项目一并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财政性投入和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中用于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的项目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

    该办法提出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将建设项目从前期工程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整个建设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和期间,区审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对各阶段或时期的审计事项进行监督,并做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区审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国土、城管、交通、水利、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该办法明确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发改委应将区政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的分期报告和终结报告。同时,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资金结算、审计经费保障等分别进行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审核结果经区审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为正式审计结论。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如发现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机关报告。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超过实际工程造价20%、情节严重的,处以违规金额20%以内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单位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签证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不予认可,并处以违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不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交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和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超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由审计、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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