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安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不断加大政府投资管理力度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9日】
【来源:湖北省远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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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远安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决定采取四项措施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优化项目决策程序。凡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和县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单位拟建项目要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符合立项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基本建设程序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批准立项,并依次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下达开工计划后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县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县审计局对报告进行审核。未经审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财政直接支付制、资金配套制和定期报告制。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统筹合理安排使用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全程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支出概算、工程进度原则,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建立管理联动机制,强化项目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县发改、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改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方便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黄桂林  杨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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