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五项制度”坚持“六个必须”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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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进一步强化措施,实行了“五项制度”、坚持了“六个必须”。
    “五项制度”:一是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立项、组织实施、审计的处理处罚等各环节都纳入局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之下。二是实行审计质量和审计责任终身负责制。从审计项目的分管领导,到具体负责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审计组组长、审计人员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法制审理、执行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都要对项目的质量和责任负责到底。三是实行多项承诺制度。分管领导、审计职能部门、审计人员都要就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向局、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作出承诺。四是实行合同化管理制度。凡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项目都要按规定与市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签订合同,明确和界定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五是实行复核、审理和抽审制度。所有审计项目都要纳入复核和审理程序,每年从所有审计项目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复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六个必须”: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审计,做到横到边,纵到底;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重要时段、重要的时点和接点,审计人员必须及时亲临现场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须做到及时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报告;整个审计过程必须有合法、完整、有效地审计证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宋建波、王宗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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