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审计局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8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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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今后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将由复核全面转为审理。这是该局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成果,推进全市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功能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办法》规定,武汉市审计局实行“两级复核,一级审理”的审计项目审理模式,即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二级复核、法制部门审理。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同时,将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出具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说明情况及时反馈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会同业务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局业务会审定。
    为保证审计业务文书规范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该局进一步扩大审理范围。将原仅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形式性复核转变为对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实质性审理,核心是突出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的管理和控制。还将信息系统审计纳入法规部门审理范畴,并明确规定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涉及信息系统重大问题的,应当征求计算机审计部门的意见。
    与以往的审计复核相比,该《办法》对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在审计业务管理方式上,由偏重于事后监督向事前与事后监督并重转变。实行审计项目审理,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审计组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充分发挥审计实施方案的指导约束作用,解决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审计实施“两张皮”的问题。审计项目报送审理前,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情况参加审计意见交换会议,提前介入了解有关情况。二是在审计质量控制对象上,由偏重于结果控制向结果与过程控制并重转变。实行审计项目审理,要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通过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的比对,分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全面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审计成果水平。三是在审计结果审核方法上,由偏重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与形式性审核并重转变。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审理人员不仅要审核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还要通过审核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从实质性内容上分析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准确。必要时,审理人员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通过制定和实施《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武汉市审计局将构筑由审计组长、业务部门、法制部门共同组成的三道防线,更有利于把好审计程序关、审计证据关、审计定性关、审计评价关和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关,从而进一步提升审计项目审理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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