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首例国企高管严重违规决策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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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两办下发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通知的前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市审计局对市属某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判决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陆某犯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此之前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给予陆某开除党籍和免去总经理职务的处理。
    厦门市审计局在对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和测试发现,该公司主要依托企业资金优势从事高风险甚至是违规的代理贸易业务,特别是原总经理陆某分管的贸易经营业务产生巨额亏损,并存在巨额潜亏。为查清该集团公司贸易业务产生巨亏的原因,审计组坚持以企业领导人员重大决策为主线,一方面查阅董事会议记录,走访调查企业领导层,找具体经办人员谈话,详细掌握企业经营运作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情况;另一方面重点分析业务资料与财务资料的内在联系,核查业务合同、卷宗、业务会议记录等资料。审计组经过深查细究发现,陆某在企业经营贸易业务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中,违反企业重大经济(经营)决策程序,项目未经可行性评估且缺乏科学性,在未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操作高风险业务。由于严重失职导致决策频频失误,在短短的不到两年时间内,造成国有企业2.17亿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审计还发现下属一家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无视有关法规,对项目不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经过集体决策,盲目签订合同和违规预付贷款,纵容、决策、实施以违规方式操作业务,以及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造成1.10亿元经济损失。
    厦门市审计局将审计查出的案件线索,第一时间移交市检察院立案查处。2010年6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判决陆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分别判决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八年。
    厦门市审计局对该集团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严慎细致查出严重失职案件线索,检察院和法院依法查处,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实现履责、问责和究责三者的有机统一。(翁祖炎、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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