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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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评价体系和追究机制,做到“定责具体化、审责规范化、究责法制化”,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定责、审责、究责”的有机统一,厦门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近日根据中央两办和厦门市已出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厦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办法(实行)》,明确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的对象,适用范围、内容与监督实施方法。并从出台之日起施行。
    《告知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把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区市直机关、检察机关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作为适用的对象。同时明确各区和市直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有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告知办法》细化并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二是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经济及财政、财务等指标;三是遵循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与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四是规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确保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五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重大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六是管理、监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分管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重大经济活动;七是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八是法律法规规定。党委、政府要求的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有关事项。
    《告知办法》对组织实施与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市纪检部门组织新任领导干部(人员)谈话时,要书面告知应当履行具体的经济责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提供经济责任内容咨询与辅导;经济责任人在任中、任内被调任或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蔡水评、谢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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