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出台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强化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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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针对该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实际,明确了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建立审计行政问责制等5项举措,旨在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推进合肥跨越赶超步伐。
    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建立有关机关组成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议,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对各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联席会议意见,对审计整改到位、效果较好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审批销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抓好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是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按照《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出开展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表。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在审计结果利用方面的工作机制,并将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纳入对市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建立审计行政问责机制。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在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后,本级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意见明确了审计行政问责的主要情形,明确行政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机关、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的要求,对一些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组织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审计机关对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纳入重点审计范围。
    五是要求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审计机关机构建设,对本级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按照《审计法》和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调入或通过其他渠道安置人员进入审计机关,须报经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审计部门批准。(王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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