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亭湖审计局健全审计报告“四审”制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自新《审计准则》公布以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审计局根据其中对审计报告的相关要求,结合以往工作实践,逐步健全了审计报告形成全过程的“四审”制,即所在科室审查制、法制部门审核制、审理机构审理制、业务会议审定制,有效地保证了审计报告的高质量,提升了审计客观、公正、有力的良好形象。截至目前,该局今年已正式出具的23份审计报告无一份存有“瑕疵”,均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积极评价,其中还有4份得到了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其做法是:
    立足于“真实”,实施所在科室审查制。审计组结束现场审计后,由审计组长草拟审计报告,并由交所在科室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事项完成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一个“实”字,看是否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其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等。
    立足于“依法”,实施法制部门审核制。报告经与被审计对象“见面”,确认对审计事实部分无异议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以及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等。
    立足于“全面”,实施审理机构审理制。成立审计报告审理小组,主要组成人员有业务局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科长、审计组长等,并视具体审计项目情况聘请熟悉被审计单位业务的专家参与审理。在对报告进行审理时,主要立足于“全面”,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被审计对象再次进行沟通,要求审计组完善报告内容、补充审计证据,促使报告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立足于“高质”,实施业务会议审定制。由局长牵头,局党组成员、全体科室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对审计报告的形成把好“最后一关”。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报告进行审定,要求赞成票达到出席人员2/3以上,方可正式形成审计报告,并对外报送。(嵇仁东)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