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四项制度”防范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来源:浙江瑞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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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瑞安市审计局每年都有40个左右政府投资项目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面临着一定廉政风险。为了防范廉政风险,该局实行阳光审计,公开操作,集体决议,有效保证了审计人员廉洁从审。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联合审计进点会制度。原来组织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时,被审单位对执法审计主体认识模糊,往往认为中介机构能决定结果,心存侥幸,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现在在组织工程审计前都召开由中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进点会,向与会各方阐明审计执法主体为国家审计机关;听取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重点要说明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原因。通过进点会,消除了被审单位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突出审计重点。
    二、推行审计过程分权制衡制度。要求中介机构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必须二人以上,审计小组组长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造价工程师资质,审计组内部实行内部交叉复核制度。同时,要求中介审计机构对超合同价、核减原因要进行详细分析,并作为内容写入报告,以便我局审计组重点复核。中介审计人员到现场查勘、核对时,必须有局审计人员在场,确保工程量真实、准确。
    三、推行审价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为避免材料价格存在人为虚高,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中暂定价材料以及未经招投标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集体审价确定。局分管领导、科长、审计组长、主审及建设单位领导、现场监理人员等参加,重大问题则一把手参与讨论,会上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等各方意见,过程公开、公正、透明,避免了暗箱操作,使结算结果容易被各方接受。这种做法有效防止了个人说了算、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四、推行审计质量综合考评制度。对中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质量效率、廉政情况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要与次年项目分配及审计费标准挂钩,考评好的靠前的,给的项目就多,审计费标准就高,考评不合格的,要让它退出委托审计市场,取消承接项目资格,从而促使中介机构认真考虑其利害关系,切实负起依法审计、廉洁从审、提高审计质量的责任。(陈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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