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城阳区实行“四项制度”力促经责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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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围绕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实行“四项制度”,全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
    一是实行审前告知整改制度,以自查促整改。在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提前半年将审计意向告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提前进行自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未有效开展自查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视情对其进行问责追究或通报批评。通过实行该项制度,避免审计事后监督带来的问题和不足,增强被审计单位和现任领导的责任意识,推动问题及时得到整改落实。
    二是实行审后督察整改制度,以督察促整改。健全完善多部门定期督察整改机制,每年年底组成联合督察组,由区领导或纪检、组织部门牵头,抽取一定数量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整改,并将督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区纪委、组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将督察结果与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此增强领导干部对问题整改的重视程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三是实行审计整改公开制度,以公开促整改。将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纳入审计公告范围,审计公告采取综合汇总公告与按部门单位逐一公告相结合的模式,对审计查出问题少,制度、管理执行好的单位采取综合汇总公告形式,对审计查出问题多、制度执行差、内部管理不规范的单位采取单体公告形式。通过公告建立审计整改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四是实行整改情况上报制度,以报告促整改。在以往实行整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审计整改的报告范围,将各单位整改情况以汇总报告、会议汇报等方式,上报区有关领导,通过此种形式给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施压”,督促其认真采取整改措施。去年以来,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过批示、召开专门会议、亲自带队督察整改等方式,多次督促审计整改问题,切实提高了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取得较好效果。(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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