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完善投资审计办法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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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提高政府投资审计的权威性,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针对原有的政府投资审计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修订完善出台了《宜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结果运用,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章可循,对于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意义重大。

    新《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达到项目合同金额暂停支付的比例由90%调整到了80%,这样就可以避免有的项目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侯,项目预留的工程款不够支付审计机关审减的款项。造成无款可付的结果和审计结论的无法落实,影响到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新《办法》对投资审计结论如何采纳作了明确规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相关部门应将市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载明: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时,以市审计机关审计为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评审批复办理结算工程价款的做法,从而避免了建设项目可审可不审、审计结论可有可无的局面。

    此外,新《办法》还按照全过程审计监督的思路在审计内容中增加了一条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及标底审计。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一些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编制不完善、不规范造成项目投资造价源头的标底编制不严格。因此,必须对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及标底进行审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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