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市出台《审计结果督察执行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来源: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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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审计结果及时全面落实,近日,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出台了《邳州市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将对所实施审计项目建立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了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是对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跟踪,负责督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事项的执行、对审计建议的采纳以及相关部门对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审计业务会议,业务科室室在发出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五日内,将审计文书复印件移交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建立审计结果督查工作台帐;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日起3个月内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办法》对审计结果督查执行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下发《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其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收到《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后,仍不执行,又未能提出恰当理由的,及时向政府报告要求其执行,或提请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执行,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视情况定期进行内部通报,也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人员在督查执行过程中,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程序,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重大违纪问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办法》强调,审计结果督查执行工作纳入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内容。对因审计质量或审计组其他原因,致使审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执行到位,超出规定期限执行的或最终未能执行的,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不符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无法采纳和整改的,扣减该审计项目考核得分,并取消其评选优秀审计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邳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彭夫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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