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
【来源:湖北省石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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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湖北省石首市审计局在对多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流失现象严重,针对国有资产出租范围不明确、审批程序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部分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等问题,该局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提出建议: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与管理。近日,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石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及时限。市政府规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该《办法》严格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国有资产出租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市国资办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市国资办会同资产出租单位,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力争实行资产出租收益最大化;资产出租单位按招投标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外,剩余部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该《办法》严明了国有资产出租纪律。审计、监察、国资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军胜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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