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县审计局从四个方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来源:重庆市綦江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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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服务县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綦江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綦江县审计局结合全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綦江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试行)》,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

    《规范》从四个方面对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规定和制约:

    一是制定审计裁量程序规定,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的证据,保障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作出的处罚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是制定审计裁量规则,对“应当直接依法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和不应作出处罚的含义、适用条件和情节等作出解释和规定,并对处罚予以幅度限制。

    三是制定、细化自由量裁标准,按照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程度将违法违规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四个等级,对不同违法违规等级设置处罚上限和下限,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人,也出台了具体处罚操作程序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四是出台审计裁量监督制度,对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的行为,被审计对象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赵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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