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三管齐下 分类管理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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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新情况、新特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审计局注重抓好制度建设,积极整合审计资源,通过调动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抓制度建设,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管理

    马鞍山市十分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建设, 历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结果运用办法等制度。2009年,该市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转发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党办[2009]24号)、“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党办[2009]25号)。

    《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中明确了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同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的合力。为此,该市审计局与相关单位密切联系,在对拟开展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之前,通过《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反馈意见审计调查表》,书面征求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局)、市信访局等部门的意见,有时则上门走访,了解有无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经济问题或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人员将调查情况作为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根据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计两次或离任审计一次等。根据分类情况,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也是该市首次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变动时必须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办理交接程序,使交接双方责任明确,有利于单位管理。避免了过去“新官不理旧账”,给事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困难等不利影响。

    以上制度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抓指导督查,促进主管部门的积极推进

    根据该市市长张晓麟提出的审计监督双百目标(即“即对市级财政供给的副处以上单位每五年要做到百分之百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百分之百整改),审计机关经济责任的审计任务异常艰巨。据统计,至2010年底,马鞍山市共有126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果再考虑到“对重点单位实行任期内至少审计一至两次”的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是审计机关无论如何也完成不了的,事实上,该市存在着不少单位(主要是副县级事业单位)多年未审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马鞍山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首次对主管部门提出了“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的明确规定,并提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为此,马鞍山市审计局通过召开主管部门的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同时,为了帮助社会审计机构在接受主管机关委托时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还派人赴社会审计机构讲解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知识,便于双方的工作开展。这样,既能够解决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也进一步督促了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

    2010年,马鞍山市积极探索此项工作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拟制了《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工作通用程序(试行)》,对此项工作作出了详细的指导要求。当年,委托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市住建委等对其下属的市医保中心、市十三中、市市政处等12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一般是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牵头,组织审计力量开展审计,在人员组成上,有的由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负责人和其下属的其他单位财务或监察人员组成,有的由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人员组成。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向纪委、检察院、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如有需要在审计中查证的问题则对审计组提出要求);协调主管机关的领导,对其审计组的人员组成提出建议;为审计组提供以前审计的资料;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参加审计进点见面会;直接组织召开座谈会;在审计报告见面前对所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审计报告及审计涉及问题的处理进行指导等。

    审计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由审计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报告。

    通过推动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达到了审计监督不留盲区的目标,全面掌握了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此举有效整合了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组织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审计的免疫作用,达到了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科学评价干部的审计目的。

    此项工作的推动虽然还处在摸索阶段,但得到了各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组织部门的大力支持,更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认可,既解决了审计机关审计任务重与人手不足的矛盾,也进一步督促了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单位科学有效的监管。

    三、抓整改落实,促进被审计单位的完善制度

    几年来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不够规范,财经法纪意识淡薄,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力,家底不清资产管理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此,该局严格执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并且促进对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证审计决定得到百分百落实。

    如,在对某事业单位领导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建设单位拖欠劳保费,且减免缓程序不合规等问题。我们从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角度,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提出了加强劳保费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的审计建议,并下达了审计决定,责令该审计单位立即撤销三个代征户,将代征户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控制度。

    该单位以此次审计为契机,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将滞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针对建设单位拖欠劳保费的问题,下发催交函予以催收,对久拖不决的建设单位正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了收费行为和各项费用减、免、缓审批程序,重要事项必须报请班子集体研究,并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尹晓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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