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县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出台《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来源:浙江省象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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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政府根据该县审计部门提出的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出台了《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该《办法》就“三资”的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收支决算。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开支限额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主管“三资”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其他村主要干部审批。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等2个以上主要干部共同签字; 5000—10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发票上共同签字;10000元以上开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写明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同意人员签字,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批。不准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批监督。

    二、“三资”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资”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村“三资”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三资”公开上墙前应通过“三资”监督机构审核并签章,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认可。镇乡(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所在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责任追究。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违反规定造成“三资”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镇乡(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相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乡(街道)资管办因指导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代理村“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伟光 顾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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