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来源:安徽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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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安徽实际,对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注意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和发展。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及时提供能够完整准确反映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审计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和分类管理制度,重点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和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科院校等重点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审计重点范围内的主要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至少被审计一次。积极探索对市、县委书记的审计,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经济责任审计要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实施意见》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揭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重大问题,移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处理,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根据党内监督、纪律处分、廉洁从政、责任追究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领导干部三年内被提拔使用的,要事先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此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省长任组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检察、财政和信访等九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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