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市审计局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来源: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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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制定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审理的组织机构、审理模式、审理程序、审理的主要内容、应出具的审理意见及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成立局审计项目审理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总审计师担任,审理小组成员由局副总审计师和综合法规科负责人组成。实行“四级”审理模式,即“审核、复核、审理、复审”。审理责任人分别是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局审理人员、局总审计师。

    《办法》明确了“四级”审理模式的具体内容。审核阶段,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复核阶段,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门复核。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等事项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阶段,业务部门应当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机关结论性文书等审计项目材料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其他审计项目划分,分别报送归口负责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局综合法规科和副总审计师。审理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审理人员审理后,填写审理小组审理表,并根据情况提出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等审理意见。复审阶段,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进行整改后的情况及相关材料报总审计师复审后,审理小组出具审理意见书。

    《办法》要求,审理小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审理小组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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