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计厅实行审计项目二次审理制度严把审计项目质量关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来源:广西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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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出台后,广西自治区审计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配套措施,要求对厅本级所有的审计项目实行二次审理制度。

    该办法规定,第一次为预审理,是在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之前,审理机构围绕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前期审计工作重要资料进行检查,重点审理审计目标是否实现,是否存在重大错漏,审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等。第二次为正式审理,是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之后,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审理人员召开审理会议,对审计项目进行正式审理。审理会议围绕审计报告等法律文书代拟稿,就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组的核实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对于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审计项目,必须依据审理意见整改完善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最终出具正式审计法律文书。预审理的实行,能够使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的补证及修改被提前纠正,避免在征求意见后仍有较大的改动和补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11年,广西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厅执行二次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凡未按《办法》规定执行审理程序的项目将被扣减一定的分值,这对该厅审理工作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截止目前,该厅审理机构对本级已完成的38个项目全部进行了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150多条,有效的提高了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刘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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