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全面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来源:山东省枣庄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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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山东省枣庄市审计局印发了《枣庄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全面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法规部门为审理机构,界定了业务部门和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业务科室应及时向法规科报送全部材料,接受审理。《审理办法》详细列举了业务科室需要报送的审理资料,包括审前调查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等全部记录、审计报告和决定代拟稿及征求意见情况、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办法》规定了审理工作组织方式和程序,明确了法规部门进行审理的重点内容,要求通过法规部门认真组织审理会议,各业务科进行积极配合的方式,讨论各种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及各种问题,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开展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业务部门在下通知书前报送审计方案,不报送不予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结束后,要及时报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报告、待拟审计决定书等资料,要求业务部门认真落实审理建议。

    《办法》还规定必要时法规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或者对审计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审理。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对审计项目进行复审。
    
    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推进审计规范化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以制度管理审计业务、以制度保障审计质量、以制度防范审计风险的又一重要手段。(杨文勇  史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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