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5日】
【来源:江苏省张家港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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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出台了《张家港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在苏州地区率先对区镇、市级机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三种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根据不同工作重点进行不同的审计界定,梳理审计内容,确定评价方法。
    
    《办法》明确了评价对象:一是镇党委、政府、经济服务中心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由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镇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机关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由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办法》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上述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侧重从工作实绩和经济责任两个方面,对其履行经济职责的主要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责任界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实绩分析,采取目标对照法和历史比较法进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任期末与任期初有关数据相比较;完成的实际业绩与上级下达的指标相比较;与各项规则制度执行情况相比较。《办法》规定,应在列举审计查证问题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根据区镇、市级机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三种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工作重点,《办法》分类确定了评价方法。
    
    ——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是所在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机关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是工作实绩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侧重于针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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