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出台《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5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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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正式出台了《苏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江苏省审计厅提出的“充分调研、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讨论研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主要凸显了“四个结合”的特色。
    
    在人员配备上,实行专职和兼职审理人员相结合。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项目,主要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专职审理人员对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及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理。专职和兼职审理人员分工协作,解决了审理人员不足的矛盾。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审理机构与审计业务会议相结合。一般项目的审理工作由审理机构负责,出具审理意见。出现审理人员把握不准或有明显意见分歧的疑难问题、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经济案件、群众举报线索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检查等情况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再出具审理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领导、业务处处长、审理人员组成,相关审计组组长、主审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在工作衔接上,实行审计组长审核、业务部门复核与审理机构审理相结合。审计组长审核、业务部门复核是审理工作的前置程序,也是审计风险防范、审计质量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该《办法》明确了审计组长、业务部门、审理机构的分工和责任,包括审核、复核、审理的重点事项,以及移交资料清单,确保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相关责任人各负其责,形成完整的防范和控制链条。

    在质量控制上,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专职审理人员全年完成所有项目的审理工作情况,将作为考评其年度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兼职审理人员的审理工作情况,将由专职审理人员按项目进行抽审,收集发现的审理质量问题,作为年终对其个人和所在部门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的出台,将引领该市审理工作迈入既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又切合当地审计工作实际的制度化轨道。(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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