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三项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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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淄博市委、市政府连续出台《淄博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淄博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工作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
    
    《淄博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规定列入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要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按职责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淄博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范围、原则和要求。要求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工作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党委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带头和要求干部自觉消除特权思想和意识,避免权力行使错位、异化,自觉做到“慎独慎微”,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该《意见》的出台,是淄博市委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切实规范和强化党委工作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高秀翠 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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