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利通区政府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审计局在对利通区某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截止2010年10月底,该乡将G211线高速公路主线、复线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及沟渠路恢复工程款结余在“暂存款”中反映,未进行收入结转的问题。审计报告下达后,利通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区财政局组成检查组,深入该乡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落实意见,目前,该乡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
    
    一是明确资金性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村集体沟渠路属村集体所有资产,因征用所形成的征地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村集体经济收入,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二是将挂记资金拨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账户。逐笔核实征地涉及的村在征地过程中所征用的村集体沟渠路及恢复工程款后,将“暂存款”挂记的金额分村拨入对应村级财务账户,并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将征地补偿费收入在“公积公益金”科目贷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中进行账务核算。
    
    三是核实收支情况,按资金性质进行规范管理。重新对该乡对10月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核实,将截至目前的累计结余数按资金性质划分清楚,新发生的收支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乡政府按照村级财务委托代理的规定,加强村集体高速公路征地款的监管使用,资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
    
    四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金和村集体资金管理。该乡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严禁平调、挪用、截留集体专项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村集体沟渠路征地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按用途详细公开,充分发挥村理财组织的监督作用,防止村集体资产资金的流失,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安丽)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