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三步走”构建全过程经责审计监督体系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来源: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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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浙江省桐乡市着力拓宽审计思路,不断创新审计机制,切实深化审计工作,相继出台《桐乡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察制度实施方案》、《桐乡市领导干部审计意见落实情况问责办法》等文件,在全国率先将“审计考察”引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探索出一套“审计考察、责任审计、监督问责”三步走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体系,切实提升了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能,有效推动了政府自身建设。近十年来,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23项,审计领导干部160人,审计发现涉及个人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7人,金额719.47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突出“事前”,创新引入“审计考察”。一是确定审计考察范围,实现“全覆盖”。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考察实施方案》,明确审计考察对象范围,规定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市管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等领导干部为审计考察对象,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领导干部做到全覆盖考察。

    二是完善审计考察内容,做到“多方面”。将经济责任审计考察结果,作为制定审计方案的内容之一和开展审计工作的重点,查找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点,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约束和指导作用。其中,经济责任审计考察主要考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履行职责、义务的总体情况,履行经济责任和实施经济决策情况,以及经济事项决策、政策落实、经济管理、经济监督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三是探索审计考察办法,保证“有实效”。确立由审计局和纪委、组织部组成的审计考察组,审计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领导干部的岗位匹配度、工作能力突出之处和薄弱点、履职主要成绩和不足、廉政评价等基本内容。再由审计考察组抽选班子成员、普通干部群众、在职干部、退休人员和企业经营者、自主创业者等,采取表格调查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计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根据调查汇总,将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线索,列入审计方案。今年以来,根据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已形成一份由20多个审计点组成的审计考察“菜单”,对4个镇(街道)、2个部门共9名领导干部的进行了审计考察。

    注重“事中”,科学实施“责任审计”。一是构建一个平台。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对不属于审计部门管辖的事项,分别移送纪委、监察局、财政等相关部门处理,近年来移送案件达10多起。同时,加强审计后部门联合跟踪督查,对执行审计决定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个人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的进行问责,确保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两个到位”。

    二是创建二项制度。根据审计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差异,统一制定两个工作方案,即年度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年度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在两个方案的统领下,各审计组制定实施方案,围绕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重点、要求等进行细化,扎实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建立审计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对接制度。坚持审计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实现无缝对接。通过审计考察的“前置”,及时评估审计对象,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能力和审计效率。

    三是抓好三个结合。紧抓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对全市12个镇(街道),年均安排4个项目,以3年为周期,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紧抓试点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责任评价客观、公正。采用定性评价,责任认定结果由审计部门全体会议讨论投票确定。同时探索定量评价,初步设立数据指标体系,试验运用指标评分、定量评价。紧抓跟踪回访与问责措施相结合,出台《桐乡市审计回访制度实施办法》,成立跟踪回访组,在每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3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落实等情况。

    抓好“事后”,严格执行“监督问责”。一是规范“四道”问责程序。制定《桐乡市领导干部审计意见落实情况问责办法》,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意见落实职责,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进行事后问责。明确四项问责程序:一是由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启动问责工作,并向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二是纪委执法监察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问责的适用方式、处理建议,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三是按有关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四是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按问责处理决定执行。

    二是明确“五不”问责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引起重视的;二是被审计单位对责令自行纠正的事项的整改不执行到位的;三是被审计单位对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不采纳的;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引起重视的;五是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整改或要求完善制度的意见不落实到位的。

    三是实施“六类”问责处理。按程度轻重,规定问责方式分为六类: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调整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明确对有关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同时还将问责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邵  凛、吴国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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