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政府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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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辽宁沈阳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沈阳市政府投资审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对象为政府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结合沈阳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实际,在促进投资审计科学发展方面,提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逐步推行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绩效审计”等方面的内容;在规范建设单位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5%的待结工程价款”、“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出具的结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方面的内容,使《办法》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李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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