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市出台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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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财经法纪意识,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查出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出台了《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并依据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对财政决算、部门预算执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其他各类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相责任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的其他审计文书等五类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办理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提出整改工作由审计机关督办,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给予配合。要求各部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移送的单位应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对不执行决定的,审计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对超乎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明确了市政府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审计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向人大党委会报告,接受人大监督。(尹德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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