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采纳审计建议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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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林省吉林市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为实施投资拉动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对在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按吉林省政府2011出台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给予了一定的物资奖励。

    目前,吉林市审计机关发现,该《办法》虽然对资金的来源、奖励范围、评选条件、考核办法、数据来源、考核时间及奖励方式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省(市)直政府部门、单位奖金分配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粗陋。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由吉林省政府按照《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中的评选条件,分为对各级政府和省(市)直政府单位两个层次,各级政府评选条件为“完成投资任务指标”,各省(市)直部门评选条件为“促进固定资金投资增长,在重大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办法》对各级政府评选条件规定比较详尽,但在对省(市)直政府部门、单位的考核办法中却规定“奖励标准由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未明确评分打分标准,仅把权利定在两大部门,缺少科学、明析、可操作性的奖励分配办法。二是地方政府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吉林市审计局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比较混乱,有的单位直接用于本部门发放奖金、有的单位用于公款旅游,也有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的。同时,各单位的奖励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奖励为几千元,有的则为几百元。

    针对上述问题,吉林市审计局提出相应审计建议,并得到市政府有关领导的肯定,要求从以下两方面严格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金的管理:一是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公务员局及时制定符合吉林市地方特点的评定标准,制定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考核分配方案,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增加各部门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奖励基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对该资金的管理细化规定,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个人的发放标准,除了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贡献特别大的给予阶梯式奖励,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外,其余部分应全部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促进政府增收节支,减少各级财政投入。(王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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