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问责政府投资项目“四超”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来源:湖北省鹤峰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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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日前,湖北省鹤峰县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及时制定规定,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概算一经批准,或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签定,不得擅自突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概(预)算或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并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报批手续,需重新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否则,视为无效。同时,该县政府对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合同的“四超”行为严格实行“六项”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对未经批准,未超过概(预)算10%但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总价在3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县治庸问责实施办法规定,责成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取消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当年评比表彰资格。
    
    二是对未经批准,超过概(预)算10%且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总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取消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当年评比表彰资格。
    
    三是对未经批准,超过概(预)算20%以上且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取消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当年评比表彰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责任单位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该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对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或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概(预)算突破的施工单位,由其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
    
    六是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该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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