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促进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3日】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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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政府向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关于补充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条款内容的通知》,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对该市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项目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审查机构进行监督,在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文本的相关部分添加以下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本项目结算、决算的依据。”

    近年来,吉林市审计局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和审计方法,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目前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条款中没有事先约定落实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相关内容,审计机关在作出核减有关项目造价、收回多付拆迁补偿款等结论后,不当得利方往往以“审计机关是政府组成部门,无权干涉生效合同的正常履行”为由,拒绝落实审计结论,法院也多以“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 或“程序瑕疵”为由,不受理相关以“协议”、“合同”形式产生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计机关不能提供证明合同签订双方有“恶意串通” 、“欺诈”等行为的证据,很难通过变更原合同条款的方法,挽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损失。该局在对某拆迁项目审减政府投资后,责任单位向应收回资金的8户法人提出诉讼,结果由于合同中没有“审计”的相关内容,2年后8起案件经判决陆续全部败诉。审计部门得知此事,经认真研究政策,采取强有力措施,3天后就收回多得拆迁补偿款319万元,占应收回额68.6%。同时,为今后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吉林市审计局在充分征求法院、法制办、建委、公用、交通、财政、水利及三个开发区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向市政府报告了有关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条款内容的建议,并代市政府起草了上述通知。此报告得到多位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批示。
    
    为使通知精神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吉林市政府在通知中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这项举措,强调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行政督察及绩效考核内容,对不认真落实并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人员,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通知》的实施,从源头上采取措施破解了长期困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论对非公单位落实难的难题,对防范以合同等合法形式达到侵占、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等非法目的,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揭示、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完善国家治理,促进有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目的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孙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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