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审计局加强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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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审理工作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审理事项,加强审理审核,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加强现场控制。认真履行一、二级审核责任,防止出现“两张皮”及“事后补”现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明确由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明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先由各处室兼职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交专职复核机构进行审理。
    
    二是前移审理关口。将审理工作介入时点提前为审计组汇总情况后,由审理小组人员一起参与审计组讨论。审计组讨论事项为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即: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等。审理小组成员由业务处分管领导、法规处分管领导、业务处处长、主审、兼职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法规处处长、专职审理人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处相关人员一并参加。
    
    三是强化质量分类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将审计项目分三类进行质量控制。第一类是对符合执行简易操作办法规定的项目,不进行审计组讨论,但审计项目形成的资料需报法规处进行审理;第二类是对执行一般程序的项目,由审理小组成员提前介入,参与审计组讨论,待项目实施结束后资料报法规处进行审理;第三类是对审计组讨论时发现审理人员把握不准或与业务部门有明显意见分歧的;涉及重大经济案件、群众举报线索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项目,由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业务会议由业务处分管领导提请召开,由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处长、审理人员组成,相关审计组组长、主审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范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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