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市审计局出台《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资金跟踪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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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福建龙岩市审计局率先全省制定出台了《龙岩市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资金(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应要求财政、发改、水利(水保)、林业、环保、扶贫、国土等部门将中央、省下达以及本级政府安排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并要求全市27个重点乡镇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等及时报送审计机关,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审计机关。

    《办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要对资金的筹集、分配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开展审计,最后对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宏观、整体评价。

    《办法》要求,建立跟踪审计联系制度,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主管部门和重点乡镇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收集、掌握资金规模、到位情况、建设项目进度等,并将全程跟踪与定期跟踪相结合,对于影响面较大的重点项目或特殊项目,组织专门力量全程跟踪;对于其他项目及主管部门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实行定期跟踪,原则上每半年跟踪一次,将独立审计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在坚持依法独立开展跟踪审计的同时,加强与财政、监察、政府督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要着眼于规范,定位于服务,将监督寓于服务之中,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市建设依法依规有效实施,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从资金源头入手,按照资金的流向全程跟踪审计,对重点项目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钟添如 郑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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