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进一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2日】
【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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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监督工作,更有效地履行审计职责,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市、县(区)政府转发了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与审计机关实现电子数据资料共享,具体所需共享的电子数据资料由审计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确定,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为审计机关利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提取服务。
 
    《意见》明确,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日志,以及其他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数据的信息系统,还指明了八条细则,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隐瞒或者提供虚假及无法识别的电子数据资料,在规定保存期限内覆盖、删除、销毁电子数据资料,不设置、不开放符合审计需要的电子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进行处理;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系统管理日志记录功能;被审计单位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对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等。

    《意见》指出,对适合开展联网审计的,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实现与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实行在线监督,建立审计机关上下之间的网络联查、协查体系,实现信息资源与审计成果共享,要加强对全省审计人员计算机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审计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郑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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