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实施办法 指导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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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实现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日前,浙江省审计厅出台了《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整改意见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对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督促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破解“屡审屡犯”难题,提升审计价值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省领导多次调研和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工作摆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大局中去审视谋划。去年,省政府批复省审计厅增设审计整改督查处,并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健全审计整改督查专职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联动、问责机制和整改报告、通报、公告制度,注重源头治理和体制机制建设,大力推进全省审计整改工作。省审计厅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齐配强机构人员,分析梳理当前存在的屡审屡犯难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厅长陈荣高多次强调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摆在与发现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 “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四种手段,发挥审计整改“亡羊补牢、未雨绸缪”两大作用,最终达到审计整改的目的。

    《办法》提出,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处承担整改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实地督查和重点督办,办理整改落实情况的相关报告。省审计厅每年6月底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审计项目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12月15日前代拟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各业务处在审计整改期限内负责本处主办和组织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财政处撰写“两个报告”要综合提炼问题落实情况。办公室、法规处、经责一处、计算机中心等综合处室分别负责对项目计划和档案管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经责联席会议单位沟通协调、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事务。

    《办法》要求,业务处在审计过程中,要核查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鼓励引导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限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各业务处应向督查处书面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及统计表。审计整改督查处在分析评估材料的基础上,针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结果未执行、整改、落实到位等情况,应采取实地督查方式。实地督查后,针对未整改落实事项,提出下一步拟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等,对重大未整改落实事项,可提请厅办公会议审议商政府督查部门或联合多个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办法》强调,要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报告已整改而实际未整改,或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对移送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为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应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应及时跟踪了解提请事项的处理结果。(何刘坚  周进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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